五月一日起施行~就業保險法修正相關訊息

 
 
 
擴大加保對象(第5條)
修正前: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除同條但書規者外,應參加本保險。
修正後:加保年齡上限提高至65歲;擴大適用範圍至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得在臺工作者。
 
 
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第10、11、19-2條)

修正前: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費補助四種給付項目。
修正後:增列育嬰留職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
請領條件:就保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請領標準: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


 
有條件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限(第16條)
修正前:最長發給6個月。
修正後: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惟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滿6個月者,因其就保年資已重行起算,爰無本修正規定之適用)

 
有條件的提高給付標準(第19-1條)
修正前:平均月投保薪資60%。
修正後: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
    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想了解更多權利 請點以下勞保局之連結資訊
  • 就業保險法98年4月22日總統公布之修正條文
  • 就業保險法修法重點
  • 就業保險法修正案新聞稿
  • 就業保險法修正案說明簡報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堅強篇宣導短片
  • 勞保局因應就保法修正之相關作業
     
     
     
    失業給付 最長九個月
    2009/04/09
    文/呂郁青

    立法院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失業給付期限從現行六個月,放寬為45歲以上中高齡失業者與身心障礙者最長可請領九個月。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除了失業給付延長,失業勞工如果扶養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的金額還可依平均投保薪資60%再加給10%、最高可加給20%,等於最多可以領到勞保投保薪資的八成。

    林由敏說,失業給付延長可舒緩長期失業勞工的經濟壓力,建議失業勞工多參加各項培訓課程,磨練自己的專業。

    立法院日前已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限,超過45歲以上的中高齡失業勞工或身心障礙者,將可領取最長九個月的失業給付。

    根據主計處統計,近六個月國內的就業人口減少24萬人,但是失業人數只有增加17萬人,顯示離開職場的人並未全數成為失業者,而是隱藏失業人口,未來這些隱藏失業人口重新回到就業市場求職,便可能推升失業率。

    林由敏表示,失業給付鬆綁對失業勞工來說是大利多,藉由延長失業給付舒緩中高齡勞工、身心障礙勞工失業期間的經濟壓力。

    此外,政府也提供許多職業訓練項目,接受全日制職業訓練的失業民眾同樣可以領到相當失業給付金額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民眾不妨依據自己的興趣專長,為自己的職能加分。

    【2009-04-09/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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