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起施行~就業保險法修正相關訊息
擴大加保對象(第5條)
修正前: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除同條但書規者外,應參加本保險。
修正後:加保年齡上限提高至65歲;擴大適用範圍至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得在臺工作者。
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第10、11、19-2條)
修正前: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費補助四種給付項目。
修正後:增列育嬰留職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
請領條件:就保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請領標準: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
有條件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限(第16條)
修正前:最長發給6個月。
修正後: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惟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滿6個月者,因其就保年資已重行起算,爰無本修正規定之適用)
有條件的提高給付標準(第19-1條)
修正前:平均月投保薪資60%。
修正後: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
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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