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投決定ECFA
 
ECFA是否需要公投,朝野意見紛歧。雖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一種方式,可 以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有其重要的價值,但是,公投是否真能解決問題,還是會製造更多的問題,理論與實際是否能夠配合,才更值得關 注。依歐美先進國家的經驗觀之,公投的次數或已日益減少,或因沒有法源而無法進行,其原因十分值得探究與參考。

以德國公民投票的經驗觀之,一九一九年的《威瑪憲法》中確有相關的規定,當時民權高漲,但民主的條件不足,導致公投的效果適得 其反,強化了社會對立,助長了獨裁政權。納粹黨執政後,他們以民粹的方式煽動群眾,再以立法取得公投發動權,公民投票就變 成希特勒獨裁與擴張的工具。二戰後,西德制憲先賢拒絕將全國性公投入憲,乃基於歷史的教訓所致。至今,德國沒有全國性公投,但並未損 及其民主政治的運作。
法國的經驗,直至第四共和時期為止,
公民投票多半是獨裁者假直接民權之名,行鞏固其權勢之實的一種手段,造成人民對於公投的 反感。法國人民在2005年以公投否決了歐盟憲法之後,在2007年批准《里斯本條約》時,法國政府改由議會決議並獲得通 過,否則,依照當時民調顯示,若實行公投,該條約必定再度遭到否決,主要因為民眾實在不了解條約的內容。

容易將議題兩極化

在美國,只有地方性公投,而沒有全國性公投,這必定也與強調代議政治的優越性有關。當美國總統選舉時,都有多項公投合併舉行, 但這些都是地方性公投,政治影響力十分有限。英國則基於議會至上的原則,也很少舉行全國性公投。有趣的是,英國議會還可以 否決公投的結果,所以公投只有政治影響力而沒有法定拘束力。
自2005年起,當歐盟國家進行憲法條約批准程序時,
所有27個 會員國當中只有10國需要公投。但由於法國與荷蘭在當年以公投否決了憲法條約,使得歐盟整合的過程立即停擺,當時原本還有六個國家需 要公投,也都予以放棄。因而,當《里斯本條約》在2007年要再度經由各國批准時,27會員國中只有愛爾蘭還堅持公投,但 不幸又被否決。好在愛爾蘭第二次公投終於在2009年通過,但這已又延宕了一整年的時間。由此可見,歐洲國家已日益減少公 投,其適用性確實值得商榷。
公民投票雖然是直接民權的表現,但因為議題複雜,
民眾常不易理解甚至被誤導。因此,政府應該多讓 民眾了解公共事務,這要比公投對於國家民主發展更有助益。同時,公投對於代議政治與政黨運作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單一議題 或政策的公投影響越大,政黨的理念與政策將越失去意義,因而增加政黨的投機性以及政治的不穩定性。此外,公民投票會將政策撕裂後個別 處理,而一般的政策都還必須配套,故交由相關政府機關處理,還會比由人民直接決定來得更加專業與完善。還有,公民投票缺乏 民主制度中的妥協精神,在此資訊發達的時代,多 數的議題都無法以簡單的「是」或「否」來回答,這反而會將議題兩極化,同時還會埋沒少數的意見。
總之,ECFA絕非洪水猛獸,而只是促 進台灣經貿發展以及改善兩岸國際關係的良方。當然,部分產業必會受到衝擊,
這就要看政府如何予以補 救。藉此,台灣整體可以獲利,何樂不為?但若以公投來決定ECFA,絕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德國波昂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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